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暂住秦某某市海港区**里小区**超市(户籍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县**镇**街**委**组**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某日,被告人邵某某与贾某某来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小区**栋**单元**号(张某甲居住地)。被告人邵某某诱骗开锁人员将房门锁打开,入户秘密窃走笔记本电脑一台、日本战刀一把等物。后被告人邵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及日本战刀交还张某甲。
2、2018年6月某日凌晨,张某甲(另案处理)、樊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来到秦某某市海港区**宜居**栋**单元**贾某某住所,持棍棒、皮带等物对贾某某实施殴打,后又将其塞进汽车后备箱,带至**里小区地下停车场,再次对其殴打,并以贾某某曾经伙同被告人邵某某到张某甲位于**里**栋**单元**号住所盗窃物品为由,勒索贾某某58000元。贾某某被迫同意后,张某甲等人四处寻找贾某某。2018年7月上旬的一天,张某甲安排张某乙(另案处理)将贾某某约出,同时带张某丙(另案处理)、樊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里小区门口埋伏,张某乙将贾某某带出后,张某甲等人先是持弹簧刀、棍棒等对其实施殴打,后将其塞入汽车后备箱带至**花园小区**栋**单元**张某甲住所,张某甲、于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再次对贾某某实施殴打,并威胁要将贾某某送至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禁毒大队,逼迫贾某某打电话找人筹钱,并安排被告人邵某某、韩某某等人看守贾某某。因贾某某一直找不到钱,张某甲找来贾某某朋友周某某,由周某某担保给钱后将贾某某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证人祁某某证言,房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玲蕊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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