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0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同年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邵某某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天至2019年秋天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用油锯对位于滋泥泉子镇梭梭沟村朱某某家西侧的杨某某和朱某某给被告人抵机耕费的杨树进行采伐。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对杨某某和朱某某抵账的杨树进行采伐,当晚将1车林木运往**木材交易市场出售给**木业,获款8300元。
2019年9月14日早上,被告人邵某某将朱某某家西侧采伐现场剩余的林木装车后,为了再凑一车,被告人邵某某对小闸子村丁某某苞米地南头的四棵杨树进行盗伐,后到梭梭沟村盗伐李某某东侧的两棵杨树。装满后运往**木材交易市场,于9月15日将林木出售给**木业,获款6900元。
经新疆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盗伐林木案中涉案林木树种为杨树,数量为107株,立木蓄积为35.033立方米,其中:小闸子村丁某某苞米地南头的涉案杨树4株,蓄积量为2.956立方米,梭梭沟村李某某东侧涉案林木2株,蓄积量为1.959立方米,梭梭沟村朱某某家西侧涉案林木101株,蓄积量为30.08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6株,蓄积量为4.91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他人给自己抵账的林木,蓄积量为30.08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两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阿依登
附:
1.被告人现住阜康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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