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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滥伐林木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60********,汉族,高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西平县****村委**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4月11日被西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西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西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邵某某伙同秦某某(已起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采伐二人合伙购买的位于西平县**镇**村委**河**岸的24株林木和位于**镇**村委**庄村**桥以南河岸西侧的138株林木。经西平县自然资源局鉴定:被采伐的162株林木均为杨树,立木蓄积共计64.668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情况说明、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王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韩某某、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韩某甲、李某乙、孟某某、汪某某、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通话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树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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