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临川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对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安**村镇银行)与被告人邵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2017年12 月19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对邵某某位于抚州金家山商**栋**室房屋进行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12月22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邵某某等人偿还乐安**村镇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6月16日,乐安县**村镇银行与邵某某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6月29日,乐安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18年9月6日,邵某某明知自己位于抚州金家山商**栋房屋**室(证书号:抚青私换**号)被乐安县人民法院查封,在未经乐安县人民法院许可情况下,仍与临川区征收办签定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领取相应棚改资金500188.02元,并将该棚改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个人消费。因邵某某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乐安洪都村镇银行向乐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3月30日,乐安县人民法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期间发现邵某某领取棚改补偿款后,要求邵某某履行还款义务,邵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4月9日,乐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电话告知邵某某还款,同年4月27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向邵某某居住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中越盛天华府小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由同案被执行人刘志明签收。邵某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2020年7月24日邵某某被乐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同年7月29日乐安县公安局对邵某某进行讯问,邵某某仍未还款,拒不履行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郑润甜、何洪昌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检察官:董少武
检察官助理:杨凡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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