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6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因一块菜地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2020年3月22日14时许,邵某某到争议的菜地种蒜苗,王某某见状便上前阻止。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扯,撕扯致双方倒地,倒地后又相互厮打,并来回将对方压在身下,后双方被他人劝开。厮打过程中致王某某右手受伤。2020年4月8日,经竹山县弘宇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外伤致“右桡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79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