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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故意伤害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桓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桓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在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安居工程美的售后服务部,因琐事与杨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经鉴定,杨某某右眼眶内,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桓隆法鉴[2019]临鉴字第033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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