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4********,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现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旅馆,个体经营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旅馆。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2日18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旅馆门口,被害人隋某某与被告人邵某某的母亲姬某某因旅馆过车问题发生争吵,邵某某闻讯赶到后与隋某某相互厮打。其中,邵某某持水果刀砍隋某某2、3刀,并持马扎子击打隋某某头部。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隋某某头部裂伤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颈部挫伤及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瑛
2019年4月19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二册。
3_、《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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