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14时27分许,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邵某某因讨要债务在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内科住院部七楼电梯口发生争执和撕扯,后被告人邵某某掏出随身携带小刀将张某某刺伤,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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