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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住新疆**********室,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5日,被告人邵某某挂靠新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博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博乐市**住宅小区1号楼、4号楼、7号楼及商业B段工程项目,被告人邵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与焦某等班组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协议,该项目于2017年10月底竣工。工期结束后,被告人了邵某某拖欠10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90余万元。博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8日、2018年5月24日两次向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新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人邵某某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2018年6月30日博乐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分四次将拖欠的293.7万元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月铭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新疆**市**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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