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小区**幢**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6月1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陆某某人民法院(2018)云032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邵某某和其妻子张某某共同返还殷某某借款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被告人邵某某上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民终1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殷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陆某某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对该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收到李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于2020年1月15日收到王某某赔付的现金1万元,于2020年1月19日收到王某某微信转账4万元,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其指定王某某银行转账到邵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305219300********中的45万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506000元。被告人邵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转移案款,规避陆某某人民法院执行标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邵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翠英
检察官助理:汪恒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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