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8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盗窃,于2020年10月1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新蔡县殷实园广场东北角附近尾随张某某至张某某家附近,待张某某休息后,翻窗进入屋内,将张某某的一个手镯盗走,走时未将客厅门未锁死。后又返回张某某家中,从张某某家厨房拿一把菜刀进入卧室内,采取持刀、掐脖等手段,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邵某某逃跑时,为防止张某某报警,将张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三星牌S10手机拿走,将放在手机壳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取出,并将手机丢弃,后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查找到并返回给张某某。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照片等;
2、书证:发还清单、提取清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供述;
6、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
7、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辉
检察官助理:刘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零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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