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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变更为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邵某某成为“建德麻将”游戏平台三级代理。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邵某某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通过组建“建德麻将”微信群,对群成员及群内结算进行管理,以名下绑定的会员充值获取平台返利,并作为群主统一充值购买平台“元宝”开设“建德麻将”房间供群内成员在“建德麻将”平台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按每局的输赢情况向“大赢家”抽取3元、6元或8元不等的房费进行获利,共计非法获利85445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赃85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财付通数据打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暂扣案件款收据、随案移送清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洪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中担任代理,组织游戏玩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2020728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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