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工,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并管理微信赌博群,通过在“边锋余姚”手机APP申请棋牌室、销售房卡等方式为参赌人员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进行“余姚冲节麻将”形式的网络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邵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号主体查询详情、身份信息、抓获经过;

2.证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数据、财付通转账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幼冲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