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1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期间,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店内,通过现场接受投注和手机微信(微信号:a7131826****,昵称:红**;微信号:wxid-szi4zu2o w6****,昵称:未来不是梦)接受投注的方式,非法接受赌博人员投注“六合彩”,至今共约92期,收受“六合彩”投注总金额约69万元人民币,后交给被告人邵某某(微信号:wxid_i35ikgis5a****,昵称:情有独钟)并收取提成,获利约7.5万元人民币,而被告人邵某某从中获利约2万元人民币。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物证;
2.证人邓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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