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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5〕31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霞山区**道**号**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2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吴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4日,陈某甲(另案处理)在吴川市海滨街道鹩歌寨市场西路38号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在赌场内提供“百家乐”、“吹波机”等赌博机给参赌人员以收取参赌人员现金,为参赌人员在赌博机上、退分的方式进行赌博,聘请被告人邵某某担任赌场管理人员和为赌博机提供技术维护等服务,雇佣陈某乙(另案处理)担任赌场管人员,雇佣麦某某(不起诉)、龙某甲(系未成年人,作行政处罚)担任赌场的服务员为参赌人员上、退分。

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于2015年2月13日将该赌场查处,现场抓获赌博违法人员戴某某及被告人邵某某和麦某某、龙某甲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制作说明、吴川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陈某丙龙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和同案人麦某某、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其他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视国法,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为赌场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2015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2.移送案宗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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