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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54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住安徽省**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被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至12日、17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在“小搞**”、“西欧**”等微信群内通过“神兽**”游戏平台,组织汤某某、毛某某等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最大赢家赢取赌资5%的比例进行抽头获利,共计获利65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至平湖市公安局**派出所退赃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现金缴存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胡某某、毛某某、汤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抽头获利65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某某

检察官助理:方某某

(院印)

2020年12月8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湖市**街道**路**号**单元**室,联系方式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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