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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8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庆市宜秀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邵某某与严某甲(另处)、严某乙(另处)去池州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买到甲基苯丙胺后,三人来到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龙凤山庄酒店,被告人邵某某用其居民身份证登记开8228房间并付房费,后三人在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2019年2月5日下午,汪某某(另处)、严某乙来到被告人邵某某家,汪某某问邵某某可有毒品用于吸食。邵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给汪某某,汪某某在邵某某家屋外的厕所内吸食。

3.2019年2月10日晚,被告人邵某某与杨某某(另处)、金某某(另处)、严某乙携带甲基苯丙胺来到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龙凤山庄酒店,邵某某出示其居民身份证开8258房间,后四人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夜间,方某某(另处)与邵某某联系后也来到房间,并在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宿登记簿、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金某某、严某甲等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省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结玲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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