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25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2月13日、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与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鎏嘉码头“胡桃里”音乐酒吧的室外卡座处喝酒期间,因酒吧服务员拒绝让邵某某等人在消防通道内添加凳子,邵某某等人心生不满,推搡服务员并将酒瓶随意扔至过道处,砸到服务员并险些砸到过路行人,过路行人遂找到邵某某等人进行理论。刚好赶至酒吧处理其他警情的民警熊某某、任某某发现此情况遂上前处置,此后,邵某某等人与行人进行争论,并因邵某某用手机拍照导致双方发生争夺手机的冲突,经熊某某对双方进行劝说、调解后,行人离开酒吧。此后,熊某某对邵某某用酒瓶砸到服务员一事进行处理时,邵某某不听从熊某某、任某某的劝说和调解,继续在现场吵闹。当日1时56分许,邵某某趁熊某某不备,伸手拖拽熊某某及用拳头击打熊某某,并踢倒桌子,致使熊某某脚趾被桌子砸伤。之后,民警任某某使用辣椒水对邵某某等人进行喷射后将现场控制。后增援民警赶至现场后将邵某某等人带离调查。经医院诊断,熊某某的伤情为左前臂皮肤抓伤、左足第二趾趾甲根部皮肤裂伤,任某某双肘、双前臂皮肤抓痕、发红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警官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谢春梅
检察官助理:伊雪萍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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