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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妨害公务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62********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8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与同事于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风华医院挂号窗口,因未按顺序排队挂号与现场排队人员发生争执,并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和平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吴某某、史某某依法处理,二人到现场后,因邵某某、于某某拒不配合,现场局面混乱,吴某某遂打电话向该派出所当班民警被害人李某甲(男,52岁)、李某乙请求支援,二人赶到现场在劝解邵某某、于某某过程中,邵某某用右手肘击打李某甲胸部,造成李某甲胸部软组织轻微挫伤。后民警将邵某某带回并移送至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生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伤情诊断书、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吴某某、李某乙、史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案发现场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持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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