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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66********,汉族,江西省余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镇**队**号,2019年11月21日因妨害公务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2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上午,江西省邓家埠水稻原种场、余江区城管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邵某某家位于江西省邓家埠水稻原种场于家分场李家村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邵某某以补偿未达到其要求为由,不同意拆除,并持菜刀以自残相威胁,后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吴某乙等人制止。当日下午2时许,工作人员再次欲对邵某某违章建筑拆除,邵某某又持竹竿不停乱打予以阻止,民警吴某乙在现场劝导,被邵某某用竹竿打伤右手。经法医鉴定,吴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当日邵某某在案发现场被传唤归案。

2020年1月8日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现场照片、邓家埠水稻原种场房产科证明、邓家埠水稻原种场《关于我场危旧房改造和临时建筑清理整治的工作方案》、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章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姚某某、晏某某、夏某某、赵某某、吴某甲、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红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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