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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办事处**村**号捕前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路**号。200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7月6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5000元,撤销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5000元。2019年9月18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杜某某、闫某某为其本人及徐某某(在逃)收购多套银行卡(银行卡、U盾、手机号),再将银行卡出售给徐某某联系的买家,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2月至4月期间,杜某某、闫某某按照邵某某提供的地址,通过故城县顺丰快递将收买的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24套银行卡邮寄至邵某某处,邵某某与徐某某将该24套银行卡出售给微信号为“肉肉”的人,其中邵某某出售了7套银行卡,徐某某出售了17套银行卡,通过倒卖银行卡,邵某某共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邵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明、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杜某某电脑内银行卡盾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闫某某、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京晓

2020110

附:

1、被告人邵某某被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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