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杜某某、闫某某为其本人及徐某某(在逃)收购多套银行卡(银行卡、U盾、手机号),再将银行卡出售给徐某某联系的买家,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2月至4月期间,杜某某、闫某某按照邵某某提供的地址,通过故城县顺丰快递将收买的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24套银行卡邮寄至邵某某处,邵某某与徐某某将该24套银行卡出售给微信号为“肉肉”的人,其中邵某某出售了7套银行卡,徐某某出售了17套银行卡,通过倒卖银行卡,邵某某共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邵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明、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杜某某电脑内银行卡盾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闫某某、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京晓
附:
1、被告人邵某某被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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