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号,拘留前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葵莲花卉基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08年1月16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黄沙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7月29日移交至武某某公安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0月19日,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武某某注册成立武某某**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糖业公司),邵某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为监事,注册资本三万元人民币,二人各出资1.5万元人民币,各占50%的股份,公司经营范围为白砂糖、黄砂糖、酒精(不许储存)、水产品、农副土特产品购销。

1、2007年7月份,受害人山东省济宁市**县**冷藏公司(以下称**冷藏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来到武宣,找到**糖业公司,经与公司负责人邵某某协商,于当年7月20日以**冷藏公司名称与**糖业公司签订了一份240吨白糖的购销合同,单价3450.00元/吨,总金额828000.00元。合同约定,运费由**冷藏公司负责,款到发货(15日内发货)。签订合同后,受害人**冷藏公司于当年7月27日通过转账方式转了第一笔货款20万元人民币到**糖业公司的账号上,当年7月29日又通过转账方式转第二笔货款67.7750万元人民币到**糖业公司的账号上,两笔款项合计87.7750万元人民币(含运费)。当年8月1日**冷藏公司收到**糖业公司120吨白糖。此后**糖业公司不再发货给**冷藏公司,刘某某多次催促邵某某发货,但邵某某以各种理由不发货。当年9月13日,刘某某亲自到**糖业公司找邵某某、周某某,却已经找不到人,电话也已经联系不上,邵某某、周某某已经逃匿,造成受害人**冷藏公司43.8875万元人民币的货款至今无法追回。

2、2007年5月10日,湖北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药业公司)采购员昌某某来到武宣找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与**糖业公司法人代表邵某某协商,以**药业公司名称与**糖业公司签订了一份25吨的白糖购销合同,单价3820.00元/吨,总价95500元人民币,由**糖业公司供货给**药业公司。合同约定款到发货,运费由供方承担。当日**药业公司汇款6万元人民币到**糖业公司的账号上。**糖业公司于6月18日发8吨白糖给**药业公司,余下9吨一直没有发货,也没有退回余下货款。当年11月5日,昌某某到武宣找邵某某、周某某,却已经找不到人,电话也已经联系不上,邵某某、周某某已经逃匿,造成**药业公司29440元人民币的货款至今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威墩

2019年11月20日 

附:

1、本案刑事卷宗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2、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