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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潍坊市奎文区**街道**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邵某某在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未取得项目立项资质和土地及项目建设等许可,利用其名下的山东**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虚假项目图纸及土地骗取王某甲、吴某甲、丰某某、李某某、吴某乙、韩某某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并收取保证金4万元、20万元、11万元、5万元、2万元、10万元,共计52万元,在立案后已偿还8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该保证金部分用于购买潍坊市坊子区伯爵公馆33号楼一单元101室房屋,部分用于偿还之前的欠款。详细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于2017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在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未取得项目立项资质和土地及项目建设等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名下的山东**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虚假项目图纸及土地骗取王某甲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并骗取保证金4万元,在立案后已偿还4万元。

2、被告人邵某某于2017年6月份在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未取得项目立项资质和土地及项目建设等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名下的山东**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虚假项目图纸及土地骗取吴某甲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并骗取保证金20万元,在立案后已偿还4万元。

3、被告人邵某某于2017年7月份在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未取得项目立项资质和土地及项目建设许可且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利用其名下的山东**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虚假项目图纸及土地骗取丰某某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并收取保证金11万元。

4、被告人邵某某于2017年5月份在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未取得项目立项资质和土地及项目建设许可且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利用其名下的山东**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虚假项目图纸及土地骗取吴某乙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并收取保证金2万元。

5、被告人邵某某于2017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在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未取得项目立项资质和土地及项目建设等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名下的山东**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虚假项目图纸及土地骗取李某某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并骗取保证金5万元。

6、被告人邵某某于2018年1月份在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未取得项目立项资质和土地及项目建设等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名下的山东**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虚假项目图纸及土地骗取韩某某签订水电暖工程施工合同,并骗取保证金10万元。

二、被告人邵某某在无资金启动废旧轮胎再生利用项目的情况下,在潍坊市坊子区利用其名下的山东**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已取得融资能尽快开工的事实,先后骗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丙、张某乙)三人和王某乙及郭某某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骗取三人工程保证金94万元、20万元、8万元,共计122万元,立案前已偿还郭某某64000元,详细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在无资金启动废旧轮胎再生利用项目的情况下,在潍坊市坊子区利用其名下的山东**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已取得融资能尽快开工以及取得土地的事实,骗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丙、张某乙)三人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骗取三人工程保证金94万元。

2、被告人邵某某在无资金启动废旧轮胎再生利用项目的情况下,利用其名下的山东**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已取得融资能尽快开工以及取得土地的事实,骗王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骗取王某乙工程保证金20万元。

3、被告人邵某某在无资金启动废旧轮胎再生利用项目的情况下,在潍坊市坊子区利用其名下的山东**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已取得融资能尽快开工以及取得土地的事实,骗郭某某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厂区车间地面施工协议书》,并骗取郭某某工程保证金8万元,立案前已偿还64000元。

综上,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虚假项目骗取王某甲、吴某甲等人工程保证金共计1676000元。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施工合同、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任何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项目、图纸、资质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167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瑞鹏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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