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3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晚,被告人邵某某石屯镇吃饭并饮酒,后于18时无证驾驶闽HK****普通二轮摩托车又从政和县石屯镇**村往政和县石屯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政和县石屯镇石屯村文明路路段,碰撞行人尹某某,造成尹某某、邵某某受伤及闽HK****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现场对邵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159mg/l00ml。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0.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尹某某陈述;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采集照片;现场勘查、检测结果、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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