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4********,汉族,大学文化,**儿童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儿童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队**号,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5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及2019年9月,被告人邵某某先后注册**儿童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儿童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以组织照看放学的少年儿童、少儿托管服务、督促学生完成作业、可代伙、可安排校车接送等内容对外营业,在经营过程中由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苏K3****号非运营小型面包车负责运送托管儿童回家。2019年9月10日19时45分左右,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苏K3****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州市司徒庙路鸿丰超市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7人,超载10人,超载率143%,属严重超员,且所载人员均为九年制义务制教育在校学生。
到案后,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新一佳学堂的宣传单、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姚某某、许某某、郭某甲、陈某某、涂某某、郭某乙、郭某丙、王某甲、丁某某、王某乙、陶某甲、章某甲、唐某某、章某乙、张某甲、孙某乙、陶某乙、赵某甲、陶某丙、郭某丁、郭某戊、薛某某、张某乙、孙某丙、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照片;
5.查获视频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艳丽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