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02时06分许,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出城方向跨一环路跨线桥上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4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邵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邵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89.3毫克/100毫升,邵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三个月,可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108****。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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