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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街*巷*号,现住广州市海珠区*花园*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凌晨2时38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粤A1****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宸悦路进琶洲朝阳大街左二巷东145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邵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邵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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