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2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莱州市**政府公务员,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3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14时20分许,饮酒后驾驶一辆鲁******号小型轿车,沿莱州市平苑路由北向南行至平苑路与开明路路口东处超时与对行的谢某某驾驶的一辆鲁******号小型轿车相碰撞,后方顺行的张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避让不及,与前方的鲁******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三车损坏,致乘车人王某某伤。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mg/100ml。经莱州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等书证;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国良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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