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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曹县**镇**庄**村**村,现住成武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定砀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定砀公路与成武县**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赵某某停放的翼******号小型轿车、王某某停放的鲁******号小型轿车、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之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检验,邵某某血液中含乙醇成分,含量为2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7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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