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号**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昭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2时3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与保某某停放在该路口的云******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油箱位置相撞。依法提取邵某某血样送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二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