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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刑事速裁程序专用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商,现住临沂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轿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海关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打盹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

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6.视听资料:驾驶车辆照片、抽取血样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龙

检察官助理:周德国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6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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