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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侦监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7040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邵某某醉酒驾驶苏FA****小型面包车从本市高新区阳山花苑二区**水果店出发,沿区间道路从阳山花苑三区西门驶出,穿过建林路行驶至阳山花苑五区东门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148.7mg/100ml。

被告人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驾驶证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处警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军

2020528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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