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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 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49分,被告人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新大洲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从钟某某客店街道驶往客店村邵集村,途径邵集村九组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邵某甲进行检测,结果为258mg/100mL。随后提取其血液送检,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甲现取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72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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