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灵宝市**路**街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灵宝市灵朱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尹庄镇火车桥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焦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晓龙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灵宝市**路**街坊。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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