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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5时许, 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苏CL****小型轿车,沿丰县孙楼街道张梨园小区南侧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梨园村头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5.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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