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8********,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子**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G*****号车行至泸弥高速公路弥勒东连接线2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邵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98mg/100ml。
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0年6月5日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7693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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