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8********,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子**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G*****号车行至泸弥高速公路弥勒东连接线2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邵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98mg/100ml。

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0年6月5日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7693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