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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汽车行驶至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街**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驾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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