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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山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72********,霍山县**公司员工,住霍山县**镇**村(户籍地霍山县**镇**路**号附**)。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20时42分,被告人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NFQ71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霍山县**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宝

检察官助理:云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文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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