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236199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3时58分,被告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越野车,沿青羊区西三环路三段内侧辅道由武青桥往苏坡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三环路三段内侧辅道距玉宇路交叉口约50米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邵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46.9毫克/100毫升。
另查,被告人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成都市三环路主道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敏
检察官助理 杨洁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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