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4********,汉族,初中文化,兰溪市**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里**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晚19时30分,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浙GB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兰溪市**饭店驶往家中,行驶至兰溪市金角大桥南侧桥面路段时,因醉酒睡着将车辆停于桥面,被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接警单详情、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车轨迹、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梅某某、倪某某、郭某某、诸某某、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兰公司鉴(伤)字[2019]225号)、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金公司鉴(化)字[2019]2718号);
5.视听资料: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视频、调取证据通知书、兰溪市人民医院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凌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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