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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47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2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1时40分,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蒙FF**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环城西路蒙佳粮油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鉴定,邵某某在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登记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艳坤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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