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邵某某曾因阻碍国土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05年8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1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15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境内26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明镇周徐村路口,遇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周徐村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右转弯进入267省道,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及王某某车上乘车人薛某某受伤。经责任认定,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经乙醇含量检验,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16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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