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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街**号楼**号,现住**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49分,被告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白色轿车沿**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1月3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邵某某体内血醇含量为206.4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于**市**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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