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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85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电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6日16时20分,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粤KP****摩托车在茂名市滨海新区**镇路段被查获,经检验,邵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邵某某于在2019年4月8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院印)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电白区****村39号,联系方式1362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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