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街道**村)。2015年4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2月29日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奔驰牌”越野车沿蒙阴县高蒙路、云蒙路、文化路、府兴路行驶至明德花园小区南门,后将“维娜美容养生会所”的门玻璃砸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2.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980601****)。

2、侦查卷宗二册及卷外材料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