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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乡**村农民。2019年7月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A****二轮摩托车在保定市满城区**街**处,与骑自行车的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保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2mg/100ml。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邵某某与贾某某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贾某某对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交通事故协议书、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 翀

2020年2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2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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