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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30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瑞安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家园**幢**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8月2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24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2020年6月28日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吴某某等人从温州市龙湾国际机场乘坐飞机至云南省昆明市,后转机至临沧市,再坐汽车从临沧市南伞镇绕过边境检查站偷渡到缅甸掸邦北部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果敢老街”),入住当地金鼎大酒店内并参与赌博。同月21日,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吴某某以上述方式偷渡回云南省临沧市南伞镇。

2.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吴某某、薛某某、倪德强以上述方式偷渡至缅甸果敢老街。同月25日,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吴某某、薛某某、涂某某、叶某某偷渡回云南省临沧市南伞镇。

3.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偷渡至缅甸果敢老街,同月17日偷渡回云南省临沧市南伞镇。

2020年6月10日,永嘉县公安局民警到瑞安市**街道**家园**幢**室传唤被告人邵某某,后经其妻子电话告知,被告人邵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出入境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涂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亮亮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1373836****)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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