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40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日,被告人邵某某应缑某某(已判刑)的请求,为帮其提高业绩量,通过微信将北仑区“龙湖”、“龙湖2期装修”、“春晓B3”、“海滨别墅”小区的部分业主信息发送给缑某某。经网警大队系统比对,“龙湖”有36条公民个人信息,“龙湖2期装修”有26条公民个人信息,“春晓B3”有21条公民个人信息,“海滨别墅”有17条公民个人信息为真实信息。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宁波市江北区**村**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公民个人信息表格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及同案犯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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