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城**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5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6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利用二手鼎信全网通设备,放入自行购买的属地为佳木斯市的实名制手机卡,出租给**、**公司,为其提供拨打电话服务,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2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中国移动业务受理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孙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以及同案行为人原立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佩瑶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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