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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836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乡**楼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份之前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山东省胶州市产业园**项目工地与邓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使用。

2.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山东省青岛市**工地与邵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后,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使用。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山东省青岛市**工地与赵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使用。

4.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山东省青岛市**工地与邵某丙(另案处理)共谋后,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使用。

5.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山东省青岛市**工地与邵某丁(另案处理)共谋后,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使用。

6.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山东省青岛市**工地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使用。

7.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山东省青岛市**工地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使用。

8.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山东省青岛市**工地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使用。

9.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山东省青岛市**工地伙同匡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使用。

10.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山东省青岛市**工地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使用。

1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山东省青岛市**工地伙同岑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后,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使用。

12.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山东省青岛市**工地伙同岑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后,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使用。

被告人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核查情况表、假证图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甲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经判前调查适合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东明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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